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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監管細則十大懸疑

騰訊財經特約自媒體 零壹財經

導讀 : 12月28日,P2P網貸監管細則征求意見稿終於趕在年底之前出臺,該意見稿中,不乏業內談論的亮點。同時,在此意見稿中,諸多條款本身和其所規定的含義仍有不明確或存疑之處。

12月28日,P2P網貸監管細則征求意見稿終於趕在年底之前出臺,該意見稿中,不乏業內談論的亮點,如借貸主體的確認:即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臺實現的直接借貸(個體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如要求平臺不僅要將項目信息接入中央數據庫,還需要將借貸雙方的真實信息接入該數據庫;其他如“禁止行為”中不得向非實名制註冊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禁止線下發展出借人等。

在此意見稿中,諸多條款本身和其所規定的含義仍有不明確或存疑之處,在解讀之中慢慢顯現:

一、關於不得非法集機車借貸問題及汽車信用貸款免費諮詢資。征求意見稿第三條 【基本原則】中要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按照依法、誠信、自願、公平的原則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務,不得非法集資。

從目前最高法院關於非法集資的司法解釋來看,P2P網貸符合其特征(未經允許、公開、面向不特定對象、承諾回報四要素),一旦借款人發生瞭作為“結果罪”的非法集資事件,該條款尚未明確借款人和平臺的責任,也可以說仍未解決借款人一旦涉嫌非法集資,平臺的責任問題。

二、房屋信貸借款銀行信貸轉貸怎麼貸款比較會過件零門檻的監管風險。關於備案管理的條款中指出,擬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包含其分支機構,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後,攜帶有關材料向工商登記註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

該條款中對於股東背景、高管資質、註冊資本尚未有明確規定,其註冊P2P網貸公司的要求尚停留在《公司法》的約束上,以金融的風險性特征來看,對上述三類的零要求是否存在監管風險值得思索。

三、註銷清償問題。第八條 【備案註銷】經備案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擬終止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應當在終止業務前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並辦理備案註銷。經備案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依法宣告破產的,除依法進行清算外。

該條款中,對於平臺破產或者註銷後的清算,細則並未有明確規定,上述所指“依法”並未解決清算的先後順序、權重比例等問題。如尚未執行完的借貸合同怎麼辦?借款人與出借人之間的清償如何規范並進行?需不需要一個“生前遺囑”?

四、關聯企業的定義。第十條【禁止行為】中要求不得“利用本機構互聯網平臺為自身或具有關聯關系的借款人融資”。

該條款對於下列情況影響較大:平臺自身參股的公司,平臺的股東參股的公司,平臺實際控制人參股或控制的其他公司,平臺自身或控股股東的上下遊公司。

但對於依托母苗栗支票借款公司資源開展供應鏈金融的P2P平臺,母公司上下遊客戶是否作為平臺的關聯企業有待確定,如果確定為關聯企業?尚未有明確解釋。

五、去擔保化的釋義。第十條【禁止行為】中要求不得“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去擔保化,尚未明確兩點:一,平臺的關聯擔保公司,比如平臺實際控制人所控制的擔保公司能否為平臺的出借人提供擔保;二,平臺能否向客戶收取風險準備金,並用風險準備金賠付投資人的本息損失。這一模式下,如果應賠付金額超過風險準備金,則可能無法保本保息。

六、自律組織的定位問題。第四條 【管理機制】中明確瞭系列分管主體,其中要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規范引導、備案管理和風險防范、處置工作,指導本轄區網絡借貸行業自律組織。

在監管職責中,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負擔很大的監管責任,與之前業內的猜測相比,行業自律組織的作用在此細則有所弱化,但未明確提到這類組織的(輔助)監管職責。

七、募集期限。第十九條【募集期管理】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為單一融資項目設置募集期,最長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該條款將項目募集期限限定在10個工作日內,引發瞭較大爭議,雖然從P2P平臺的普遍募集時間來看,部分平臺呈現出“秒標”的趨勢,但這一規定的依據何來令人疑慮。

八、“鼓勵小額”的“小額”區間問題。第十七條 【風險控制】網絡借貸金額應當以小額為主;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風險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本機構的單筆借款上限和借款餘額上限,防范信貸集中風險。

值得註意的是,該“小額為主”規定對小額區間並未有明確說明,並且未禁止“大額”,所以很可能是態度上鼓勵小額,操作上也給大額留下口子。

九、線下一人多貸如何監管?第十三條 【借款人禁止行為】借款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在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以外的公開場所發佈同一融資項目的信息。

十三條中系列條款旨在限制一人多貸行為,在當下征信體系割裂的情況下,其於線上可執行性尚存疑慮,在這次監管細則中,要求項目和借貸信息接入中央數據庫,線上的一人多貸解決得到瞭一定程度保障。但借款人於線下發佈的同一借款需求,如借款人本身即以線上線下結合借款的方式進行資金募集,從而線上線下多次貸款,該行為如何監督,存在疑點。

十、銀行存管與第三支付如何合作?縱觀P2P監管細則征求意見稿,未見銀行與第三支付機構業務合作的可行性條款,及雙方合作的權責劃分未作明示;及對已有的第三方支付機構和銀行合作和合規性如何定位沒有明示。

來源|零壹財經

作者|周假

文章來源:“零壹財經”微信公眾號,騰訊財經已取得授權,再次轉載需得到原公眾號授權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騰訊新聞客戶端自媒體,不代表騰訊新聞的觀點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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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http://finance.qq.com/a/20151231/02068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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